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贵州省特种设备行业协会,英文译名: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国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资格认可、登记或授权从事特种设备的检验、设计、制造、安装、使用、评定、修理、改造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技术进步,为质量安全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是依法经贵州省民政厅予以登记的社团法人,其业务主管部门为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室设在贵阳市海马冲路5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宣传、贯彻国家对本行业实施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在行业主管部门与本行业企、事业单位之间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信息渠道作用。
(二) 加强和促进协会成员之间和本行业内的技术研究、交
流与协作,开展技术咨询与服务。
(三) 协助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发展进行合理规划,积极推进科技进步,提高产品的安全质量,确保在用设备安全运行,减少事故发生,增加效益。
(四) 接受行业,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涉及本行业行政规章和有关规程、标准的起草、审定或修订;开展有关规程、标准的宣传咨询和服务工作。
(五) 接受行业,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承担本行业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的技术评价、测试、鉴定评审等工作。
(六) 大力开展各类各级人员的技术培训与教育工作。根据行业,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法规所要求的本行业有关单位及个人的从业资质进行审查、鉴定与考核、评定。
(七) 在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本行业国内外技术发展与信息的分析研究,加强与省外、国外相关机构及组织的技术交流、合作与友好往来,做好技术引进与技术输出工作。
(八) 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九) 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具有法人资格并经国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资格认可或授权特种设备的检验、设计、制造、安装、使用、评定、修理、改造的单位均可成为单位会员。省内技术管理高层次人员、专家经过申请,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签报入会申请;
(四)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单位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者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 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第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其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 管理好协会资产、资金和财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贵州省民政厅和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同意,并报贵州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