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集贸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是指经营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以及其他民用物品的各种专业性、综合性的批发、零售市场。
第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章 文书制作的一般要求
第五条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第六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第七条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林业行政处罚文书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错误内容,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
第八条 兴建集贸市场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取得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需要由当事人、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当事人、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在文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条 对外使用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必须使用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印章。
第十一条 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按照集贸市场划定的地点亮照经营。
第十二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首页不够记录的,可以附页。附页应当加盖印章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中有关同类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适用于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案件。
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以及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场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或者当事人未作陈述和申辩的,在相应选项注明。
罚款履行方式,应当填写指定的收款银行名称和账号。但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可以事先加盖林业行政机关的印章并编有文号,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并署明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号码。
第十五条 集贸市场应当保持环境卫生。集贸市场产生的废弃物应当由市场主办单位或者委托环卫部门及时运除,不得积存。
“案件来源”栏目,按照本机关发现、单位或者群众举报、受害人控告、有关单位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和违法行为人主动交代等据实填写。
“承办人意见”栏目,填写承办人根据案情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意见,并签名、署明提出意见的日期。
“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栏目,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根据承办人意见填写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意见,并签名、署明提出意见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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