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井冈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通知邓海燕、康海霞两名伤者,“根据观察,病人伤势好转可出院,无需服务”,并停止支付护工费,要求他们赶快出院。7月24日,记者跟随同两名伤者再上井冈山,要求井冈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按之前双方签订的协议支付护理赔偿费用。
住院3个月后公司单方修改协议
曾经震惊一时的井冈山“4.12”缆车坠落事故,造成1死4伤。伤者邓海燕等4人当时被送到吉安人民医院。4月28日,伤者家属与井冈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拟定了一份《护理费用协议书》,确定由井冈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伤者医药费、伙食费、护工费、误工费等,“住院期间不做变更”,双方在协议书上签了字。
住院的3个月,4名伤者感觉度日如年。“一个姐妹的右腿骨折,肋骨多处骨折。刚入院的前一个星期,她一直神情呆滞,谁说话都不搭理,半夜常爬起来说要回家。”邓海燕说,她也连续一个月做恶梦,梦见自己从高空坠落,命悬一线。
7月7日,井冈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再次来到医院,给伤者邓海燕、康海霞每人一万元钱以及一份《治疗情况通报》,《通报》大致意思为:因手术相当成功,6月16日,股份公司与主治医生交流伤者病情,认为两位伤者已完全具备出院条件,可回家进行休养康复。《通报》附有公司签名和医院主治医生宋医生签名。
井冈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告诉邓海燕和康海霞,公司制定了新的“护理费用支付条约”,“按公司的条约,护理费用降低了三分之二。也就是说这一万元钱,是我们一个月的护理费。”
伤者可以出院,意味着公司可以不用按之前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支付护理费,但伤者能不能出院谁说了算呢?公司?医生?还是伤者本人?
律师:当事人未签字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应
记者为此咨询了江西一阳律师事务所的陈海兵律师,他认为,协议书需要当事人双方签字才具备法律效应。
“7月7日,井冈山旅游公司出示的《治疗情况通报》和该公司自己制定的新《协议书》都不具备法律效应,在与受伤者没有签订新协议的情况下,必须按照之前协议签订的护理赔偿费用。”
目前,井冈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认,擅自更改伤者护理费的行为欠妥。该公司总经理戴诗鹏向记者解释,“这也是公司的一种策略”。而邓海燕等人也认为,目前伤情的确好转,护理费用可以调整。双方正在协议新的费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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