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综合该条例修订草案第一次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立法机关工作人员又听取了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决定删除产品定期监督检验及其收费的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监督检查是政府部门职责,而检验是检验机构的业务,检验是为检查服务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检验机构 应是为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第三方,不应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因此,“定期监督检验”混淆了政府行政职权与检验机构专业技术服务的界限。
此外,在收取费用方面,中央多次提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因此不应向企业额外收费,增加企业负担。因此,修订草案删除了此前产品定期监督检验及其收费的规定。
产品质量关乎群众切身利益,如何加强监管?根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建立依据消费者和有关组织举报启动产品监督抽查程序的制度,对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将采取主动监督抽查,对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采取被动监督抽查,由于《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修订草案)》中的大部分条款已经不能满足现在的市场需要,对质量检验已经不能起到进步的作用,在保留其在市场上只能起到负面的作用,所以关于相关工作人员讨论结果取消其条例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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