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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今年起重大决策需经公众参与

  近年来由于发展的需要,苏州市2010年实施的《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因此今年苏州市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了《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据了解,根据《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包含三方面因素,首先主体必须是“市人民政府”;其次必须是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 并且内容是“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

  在《规定》的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也明确,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事项,以及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能够依职权决策或者决策更有效的事项,应当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自行决策或者依市政府授权作出决策。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规定》第五条,我市风险评估管理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行政监察机关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合法性的审查、廉洁性评估业务的指导,以及相关监督的管理工作。而在该《规定》的修订中,苏州市也运用了创新性的管理机制,明确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网上公开运行系统,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

  与此同时,《规定》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包含了公众参与程序、专家论证程序、风险评估程序、合法性审查和廉洁性评估程序、集体决定程序,以及相关程序完善。需要注意的是,为了在保证决策质量的同时兼顾决策的效率,《规定》针对三种情况作了特别规定。首先是承办单位要根据各方意见对草案初稿作重大修改的,认为还有必要再次履行相关程序的,可以再次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其次,对一些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事项,市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或者交由有关部门再次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第三,有些决策事项在前期调研论证时已实施某些决策程序,没必要再重新履行这些程序; 或者某些决策事项相对较为简单,承办单位认为不进行某一或者某些决策程序不影响决策质量的,应在起草说明中作出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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