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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工装卸啤酒被热死 法院称啤酒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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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啤酒搬运工热死


  家属索赔80万元

  外地人姜某常年在常熟打工,靠苦力养家糊口。去年4月份,他开始随袁某的车从事装卸搬运工作,双方约定姜某为袁某的搬运工,报酬为65元每车。

  同年7月30日,姜某在随袁某的车辆装卸啤酒瓶时,因热射病被送到医院抢救。次日,因抢救无效死亡。由于袁某是与某啤酒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所以经司法所调解,由袁某支付姜某亲属5万元,由啤酒公司支付10万元。

  对于这个调解结果,啤酒公司认为,姜某并非公司员工,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所以除补偿10万元外,该公司拒绝再支付赔偿款。协商未果,姜某的家属一纸诉状将袁某和啤酒公司诉至常熟市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损失80余万元。

  法官释法

  啤酒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啤酒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庭审时法官认为,姜某为被告袁某装卸啤酒瓶,由袁某支付姜某劳动报酬,这就说明姜某与袁某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关系。按照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姜某在装卸啤酒瓶过程中,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致使发生热射病并导致死亡,姜某在工作过程中并无过错行为,因此袁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对姜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袁某赔偿死者家属70余万元。

  那么,啤酒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承办法官认为,啤酒公司与袁某之间应当为运输关系,双方的运输合同明确了袁某在承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装卸意外等,造成袁某人员及第三方人身伤害、财物损失等情形的,不论任何原因,均由袁某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啤酒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合同亦明确了袁某自聘的跟车装卸工人和某啤酒公司无劳动关系和任何经济关系。姜某由袁某雇佣并支付劳动报酬,姜某系在为袁某装卸啤酒瓶的过程中因热射病死亡,因此啤酒公司无需担责。被告啤酒公司已经支付的人民币10万元,其表示愿意作为补偿款补偿给三原告,应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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